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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许明晓故意伤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晓,曾用名“许二弟”,(别名“老鼠”),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鲤鱼江村东风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家华,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9月4日、10月2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晓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明晓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采珠市场路边2号夜市烧烤摊与被害人莫长吉喝酒。凌晨3时,被害人徐天池来到该烧烤摊吃宵夜,被告人许明晓与莫长吉邀其坐一起。随后,徐天池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撬完酒瓶后放在桌上,被告人许明晓看见后就将该折叠小刀放到其裤袋内。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许明晓和被害人徐天池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斗并扭打在一起,被害人莫长吉在两人中间拉开劝架。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许明晓掏出裤袋里的折叠小刀,朝被害人徐天池所站方向捅去,致使被害人徐天池胸部受伤、莫长吉腹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天池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莫长吉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许明晓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徐天池医疗费及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明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玉华、吴荣鸾的证言,被害人徐天池、莫长吉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疾病证明书、病历、入院记录、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记录、伤情检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村委会证明两份、法医学鉴定文书,被告人许明晓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且致使被害人徐天池受重伤、被害人莫长吉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明晓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明晓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徐天池的医疗费及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徐天池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明晓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明晓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许明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明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源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