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正民与被告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民,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仲文胜,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谢正民。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仲文胜。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民与被告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仲文胜、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民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正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梦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