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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迪红与毛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红,毛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张迪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恒。被告:毛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迪红与被告毛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迪红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小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迪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红撤回对被告毛小利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迪红负担。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松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