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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晓杰与张猛、张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杰,张猛,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67-2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杰。被执行人:张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涛,山东省潍北监狱五分厂干警。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667-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晓杰向本院递交解除冻结张涛银行存款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