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民终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淑兰与刘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梅,徐淑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民终字第2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兰。上诉人刘梅因与被上诉人徐淑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昌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