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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邱某芳与杨某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芳,杨某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邱某芳,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杨某松,男,生于1976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芳诉被告杨某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芳于2013年10月25日某某小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邱某芳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