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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2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22-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蒲城县人民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孟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住所地蒲城县翔村山阳路东。负责人徐浩。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履行生效的蒲劳监罚字(2013)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被执行人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缴纳罚款1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放弃。被执行人蒲城县山阳仲芳学校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劳监罚字(2013)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国建审 判 员 武原宁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蒙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