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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卢某甲。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1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中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被告好逸恶劳,缺乏家庭责任感。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1月,双方因儿子的姓氏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为挽回双方感情主动联系被告,但被告避而不见。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儿子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被告卢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王某甲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依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甲提出的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甲已预付),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