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远美与焦元刚、连云港四平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远美,焦元刚,连云港四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314号申请人张远美,农民。被申请人焦元刚,农民。被申请人连云港四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梅花路4-3号楼2单元202室。申请人张远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焦元刚驾驶的被申请人连云港四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苏G93x**、苏GPx**号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焦元刚驾驶的被申请人连云港四平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苏G93x**、苏GPx**号重型半挂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