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女,汉族。被告朱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某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