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唐德祥危险驾驶撤销缓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2012年11月22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至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红梅,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章丘市刁镇三和酒店饮酒,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鲁A8F7**号红旗轿车由南向北沿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行驶,行驶至二环东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100ml。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经传唤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交警执法的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本院依法撤销对其的原判缓刑,与本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拘役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有期徒刑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