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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桂平市桂丰麦饭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军;桂平市桂丰麦饭石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383号 原告李军,女,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住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黎冰锐,男,桂平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平市桂丰麦饭石厂,住所地: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狗头塘。 负责人梁健新,该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桂平市桂丰麦饭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同意其免交。 审判员  唐胜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芙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