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曹继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钢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原青岛仁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7187-0。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继永,男。原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继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11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公司账户,向被告曹继永的农业银行钢城区支行6228482341374050116账号内汇款1000000元。被告收到汇款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诉讼之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期间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继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公司账户,向被告曹继永的农业银行钢城区支行6228482341374050116账号内汇款1000000元。被告收到汇款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张志斌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曹继永2011.8.11”。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公司名称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原告起诉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仁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开庭时,公司名称又变更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联机记账凭证(借)一份,原告出具的被告曹继永向原告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一份,原告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一宗,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现金1000000元。原告不能通过对外提供借款,获取利息收益,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曹继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继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现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曹继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爱玲代理审判员 姜燕燕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玮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