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芝尧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一案行政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温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行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旭某某审判员 来 某 某审判员 章 某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