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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9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烁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烁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492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皮天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东,×××××××××××律师。被告重庆烁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烁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需要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免收。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