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德文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文,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号。因涉嫌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代检察员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德文携带两小袋毒品(净重18.8克)在桂平市马皮乡农村信用社对面的公路边等人时被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黄德文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其将毒品扔向路边的竹根处。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德文抓获并在竹根处找到了其丢弃的毒品。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黄德文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阮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