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孟传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红,孟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红,女,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朱群灵(系朱晓红之父),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孟传武,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农村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孟传武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传武于2013年9月11日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传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传武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远贵审 判 员  康秀深助理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添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