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孟传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红,孟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红,女,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朱群灵(系朱晓红之父),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孟传武,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农村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孟传武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传武于2013年9月11日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传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传武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远贵审 判 员 康秀深助理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添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