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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望江县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小孤山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106959-1。法定代表人:李洁之。委托代理人:钱长常,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古炉街138号。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46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