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文其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其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其俊。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其俊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3年4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文其俊在德清县乾元镇恒星村木桥头5号后弄堂处,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失主蔡建平停放的人力三轮车1辆(价值无法鉴定)。2、2013年4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文其俊在德清县乾元镇恒星村木桥头3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失主范照朋放于货车车斗内的各类水果8箱(价值无法鉴定)。3、2013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文其俊在德清县乾元镇恒星村木桥头11号门口,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失主孙庆民停放的人力三轮车1辆(价值无法鉴定)。4、2013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其俊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德清县乾元镇经济开发区浙江海龙制衣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20元、诺基亚N7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综上,被告人文其俊盗窃作案共4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其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失��蔡建平、范照朋、孙庆民的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文其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其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其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