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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从民四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谢良天与谢沛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天,谢沛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从民四初字第78号原告谢良天,男,192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谢毅文(系原告儿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谢沛均,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谢良天与被告谢沛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良天的委托代理人谢毅文、被告谢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良天诉称,我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2012年建好并入住。由于我房屋与南面相邻的被告房屋同处一山坡中,造成两屋的通道高低不平,我房屋位于高处,被告房屋处于低处,相差约0.7米。我是一个88岁高龄的老人,这样的道路致使我出入极不方便,曾经摔倒受伤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多次与被告协商积极通道问题,被告都以通道是其排水系统为由拒绝协商。为方便通行,现请求判决:准许我在两房屋之间的通道即在现有的水泥路面再拓宽0.5米,费用由我承担。被告谢沛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房屋是八十年代初建成至今没有任何改建。由于原告拆旧建新,在改建房屋工程中将地面提高。他原旧屋的门口是向西,正对有2米多的通道。改建后的原告现房屋门口是向南,正对排水沟,故形成两房屋高低差距,造成自己出行不便。村干部对此已实地调查过也协调过,的确与我无关。2、原告房屋与我房屋相邻的通道是排水沟,原告建房时已签订建房四邻协议书,明确两房屋距离。虽然无约定通道如何分配,但双方已默许各占一半。原告现要求将我预留的排水设施铺平,我没有该义务。3、如果按原告意见拓宽0.5米,我房屋较低会积水,根本无法排水。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是在拆除原址旧屋上于2012年建成并入住。被告的房屋与之相邻位于南面。两屋之间有一巷,原告的房屋地势较高,被告房屋地势较低。原告已在在靠近其房屋处铺设约1米宽的水泥路用于自己出入,高度约与门口持平,靠近被告房屋的余下部分无铺设水泥路,一高一低形成较大落差。庭审中,双方确认自原告铺设的水泥路面距离被告房屋最宽处约1.5米,最窄处约0.8米(详见原告提交的示意图)。以上事实,有宅基地使用证、光碟、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与原告是邻居,应当遵循上述原则,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两房屋之间的巷子并不宽敞,又无排水设施,而被告房屋处于低位,两者落差较大,如原告再将路面拓宽0.5米将不利于排水,并造成排水困难。如排水不畅或积水将会对被告房屋的墙壁造成危害。况且,原告已有约1米宽的水泥路可以正常通行。故依照公平合理原则,考虑两房屋的实际情况、周围环境及当地习惯,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良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谢良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