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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刘保山与刘金全(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山,刘金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刘保山,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刘金全(权),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刘保山诉被告刘金全(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