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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崔学武与仲崇丽、陈贵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武,仲崇丽,陈贵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崔学武,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仲崇丽,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贵有,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学武与被告仲崇丽、陈贵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仲崇丽的电话无法接通,地址经我院邮寄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仲崇丽新的联系方式,无法确定被告仲崇丽的真实身份并向其送达,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学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