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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猛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