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孟志国、董俊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孟志国,董俊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现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志国,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董俊伶,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孟志国、董俊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