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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孟志国、董俊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孟志国,董俊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现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志国,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董俊伶,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孟志国、董俊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