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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萧庆华与萧锦伦、李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萧庆华;萧锦伦;李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293号之二原告萧庆华,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黎灼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锦伦,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婉霞,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庆华诉被告萧锦伦、李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转普程序补缴)》,限其于七天内补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按简易程序收取的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萧庆华承担。审 判 长  叶志文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雄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