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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蔡阳军与陈新洪、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阳军,陈新洪,陈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蔡阳军。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陈新洪。被告:陈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阳军与被告陈新洪、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阳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楼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