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雷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7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甲,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乙,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10月22日因住院治疗未继续执行行政拘留。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审阅上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科甲市场苏美电器店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该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相互打斗。雷某甲、雷某乙使用铁棍、防盗锁等工具与持铁棍等工具的陆某(吴达标)、陈某乙、陈某甲互殴,陈某乙、陈某甲受轻微伤。期间,雷某甲持防盗锁打击陆某头部,致陆某受重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雷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雷某甲上诉称:1、其是正当防卫;2、愿意赔偿被害人;3、真心悔罪。请求本院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雷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有计划诱骗上诉人到其店里进行殴打,被害人存在过错;2、上诉人雷某甲属于防卫过当;3、上诉人有自首情节;4、上诉人雷某甲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上诉人雷某乙上诉称:1、本案因被害方对其进行报复而引起;2、其没有打伤对方;3、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本院从轻处罚。上诉人雷某乙的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雷某乙是正当防卫;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上诉人雷某乙是受害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的一天,上诉人雷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科甲市场苏美电器店购得一压力电饭煲,后因质量问题多次与苏美电器店进行交涉并要求退货。10月18日10时许,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来到该店办理退货;当日13时许,上诉人雷某甲在苏美电器店内办理相关事宜,雷某乙在店门口处等待。不久,雷某甲与该店工作人员因口角发生纠纷,该店的工作人员随即拉下铁闸门,雷某甲与该店工作人员在店内发生打斗;在外等候的上诉人雷某乙在铁闸门打开后,与雷某甲一起与对方打斗。期间,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使用铁棍、防盗锁等工具与持铁棍等工具的陆某(吴达标)、陈某乙、陈某甲互殴。上诉人雷某甲持防盗锁打击陆某头部,致陆某受重伤。陈某乙、陈某甲在打斗中受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8日,接陈某乙报警称,雷某甲与其子雷某乙在广州市白云区新科村科甲市场苏美电器店因产品问题与店员起纠纷,打伤多名店员。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及双方打斗的部分过程。3、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2]1003、100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4、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2]1013、1001、100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陆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5、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案发的情况及涉案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情况。6、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雷某甲有自首情节。7、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我是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新科科甲市场内苏美电器店的员工,我在苏美电器上班时是使用“吴达标”的名字。2012年9月的一天,有一名外地年约五十岁的男子过来苏美电器店买了一个压力电饭煲。后来他过来几次讲他买的电饭煲有质量问题,但我们现场测试没有问题,但那名男子坚持要我们退货,并打了工商部门电话投诉我们。201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们就通知那名男子过来退货,当时那名男子和他儿子一起过来。入店后,不断讲我们的服务态度差,我气不过,与他吵起来,后有保安人员来调解,那名男子接受退货离开了,但离开时扬言要搞电器店。于是我把事情跟老板娘陈某乙汇报,陈某乙打电话叫那名男子回来电器店,想与他谈谈。当天13时,那名男子与他儿子过来我们电器店,当时那名男子一人入店内,他儿子在店外等候。那名男子入店后又讲我们态度差、产品质量差。我气不过,与他吵起来。期间,在我转身背对那名男子时,那名男子不知从何拿来一个铁棍要打我,我闪开,抱住那名男子,并相互扭打起来,那名男子手中的铁棍掉在地上,同事陈某甲过来帮忙打那名男子。扭打过程中,我看见店外那名男子的儿子持一把摩托车防盗锁在打老板娘陈某乙,我拿起那名男子掉下的铁棍冲出店,阻止他儿子打陈某乙。他儿子持防盗锁与我对打起来,后我持铁棍将那名男子儿子打翻在地。这时,对方那父亲与五六名男子冲过来打我,将我按倒在地上。我被打倒在地起不来,这时对方停止打我,在旁边与陈某乙争吵。陈某乙过来将我扶起到旁边角落时,那名男子与他儿子持铁棍上来打我头部和左腿部,我再次受伤晕倒在地,清醒时发现自己在医院。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上诉人雷某甲就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两父子中的父亲,指认出上诉人雷某乙就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两父子中的儿子。8、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2年9月份,有一名在科甲市场门口开摩托车搭客的男子在我们店里买了一个电压力锅。过了十多天,这名男子又来店里说电压力锅的电线不粗,于是我当时免费帮他换了一条电线。又过了几天,他又来到店里说,他的电压力锅煮饭不熟,但店长帮他检测没有发现问题。后来过几天,他又来说电压力锅自动跳键。于是我联系厂家,厂家派人过来检测正常,于是我们叫那名男子拿压力锅回家,但他不肯。10月18日,他到工商所投诉。我们把情况告诉工商所,工商所叫我们自行协商。店长吴达标就打电话给老板,老板叫把钱退回给他就算了。店长把368元的货款退回给那名男子。但那名男子不肯要,店长就把钱压在桌子上,结果那名男子就骂店长说我们当他是狗,并叫我们小心点,店长不服气,跟他吵了几句,后来治保的人过来协调,他拿钱走了。中午13时许,老板娘来到店里,店长把情况跟她讲了,老板娘怕他报复,于是打他的电话叫他过来店里把事情说清楚。过了一会,那名男子过来了。老板娘叫他到店里面好好谈一下,他一进店,看见吴达标在干活,就过去按住吴达标,其中一只手按住吴达标的肩膀,一只手按住他的头。吴达标个子比较小,被按住动不了,头被打出血。我见状跑过去想拉开他,但我拉不开还被推开。这时,他儿子进店想打我们,被老板娘拦住,于是他跑到外面,过了一会,他儿子回来踢店的卷闸门,老板娘跑出去跟他理论,那客户见我来劝架,放开吴达标。吴达标气愤之下,拿了一条角铁追出来,客户的儿子见我们追出来往市场方向走,他一边走一边用他手上的防盗锁打我和吴达标,结果我被用防盗锁打中头部,我的头被打破了。吴达标用角铁把他打倒在地上,这是对方又多来了几个人,他们抓住吴达标手中的角铁并把角铁抢过去。对方对吴达标实施殴打,老板娘过去劝架也被推到一旁。后来双方都打电话报警。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均是对吴达标及其等人实施殴打的男子。9、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上述两名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样证实了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对其等人实施殴打的事实,并对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进行了辨认。10、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8日中午在苏美电器城门口发生打架斗殴的事实。1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的档口在苏美电器店对面,当时打架的时候,我刚好在档口。我见到一个年纪约五十岁的男子来到苏美电器店门口,当时店门是开着的,那名男子来到后就进入那店,当那名男子进入到店后不久,我就见到那店将店的铁卷闸门放了下来,店内有三、四个男子。卷门放下后,另一个年轻的男子来到卷门前,他用脚去踢那卷门,但门没有开,那名年轻男子往市场外路边跑了出去。约1分钟左右,刚才踢门年轻男子手中拿着一把锁,身后跟着二、三个男子,那跟着来的男子当时还在其他人的档口中找工具,我见他们事后找到了棍之类的工具。当他们一去到苏美电器店门口时,那卷门打开了,从里面冲出二个男子和拿锁的年轻男子他们打了一起,我见打架,将店门关了,走到外面看。但那些人在市场内追打,而店门口处,老板娘和一男子在用手打来打去,好像也没有用工具。因为围观的人多,我没有看到打架的详细过程。当那些围观的人散开一边时,我就见到苏美电器店的店长全身是血倒在地上。过了一会,治安员过来处理了。经辨认照片,其指认出上诉人雷某甲就是到苏美电器店打架的男子。12、上诉人雷某甲的供述:2012年9月30日,我在均禾街新科村科甲市场苏美电器店买了一个电压力锅,我认为有质量问题,第二天我拿去换,但对方说是我操作失误,不同意换,我又把锅拿回家。10月6日和7日,我又去换,但是店员都以各种理由把我打发走。10月13日,我以锅质量差为由投诉到工商部门,10月18日11时许,苏美电器的员工打电话给我,叫我把锅拿去店里退款。我去到店里,该店的员工就骂我,怪我投诉了他们,还恐吓我,我打电话报警,后来在治保人员的调解下,他们才把钱退给我。当日13时许,我接到该店老板娘的电话,不停的骂我,叫我去店里把事情讲清楚。我叫我儿子雷某乙和我一起去到店里,我走在前面,我儿子还在店外面,我一进门,店里的人把店门都关了,老板娘拿一根铁棍打我的后脑勺,那名恐吓过我的员工拿木棍打了我左前额,我被打倒在地,其他几名男子也冲过来对我进行殴打。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其中有一扇门打开了,我冲到店外,发现我儿子已经倒在地上,头部出血,耳朵受伤。我一把抓住老板娘的头发,把她摔倒在地,想找工具打她,但没有找到,老板娘从旁边的摊位拿起一个音箱砸中我的头,我捡起那个音箱又去砸她。我还抢过一根木棍,对着恐吓过我的那名店员头部打了一棍,他被我打倒后,我又踢了他一脚,然后我报警等候警察到场处理。13、上诉人雷某乙的供述:2012年10月左右,我父亲雷某甲在白云区均禾街的苏美电器店买了一个压力电饭煲,但总是煮不好饭,我父亲就拿去退货,但电器店不肯退,态度也不好,我们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10月18日上午10时许,该店叫我们去退货,我们去了,他们还不愿意退,我们就打电话报警,后来有治保会的人过来调解,他们才把货款退给我们。到了中午13时许,我父亲接到该店老板娘的电话,叫他过去谈谈。我们一起去到,我在店外等候,我父亲一人进店里与他们谈,他一进到店里,该店的五六名员工就动手打我父亲,其中还有一男子持铁棍,我拿起摩托车上的防盗锁冲过去,老板娘已把店门拉下来,我上去踢门,老板娘来阻止我,这时门又打开,从里面冲出二三名男子,持棍打我,我转身逃跑,没有跑多远就被打晕了,醒来时,我正被扶上救护车去医院治疗。关于上诉人雷某甲的辩护人、上诉人雷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当上诉人雷某甲进入被害人一方所在的店铺后,被害人一方将店铺的卷闸门关上,该行为必定会让上诉人雷某甲产生恐慌,在室外的上诉人雷某乙也会担心其父亲的安危。被害人一方将门拉下的行为,激化了矛盾,对引发本案有重大影响,故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是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雷某甲进入被害人的店铺后,双方即发生打斗,上诉人雷某乙亦持防盗锁与从店里冲出来的人对打,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与被害人一方均有侵害对方的行为和故意,双方在相互打斗的过程中均有过错,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的正当防卫法定要件,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诉人雷某甲案发后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及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上诉人雷某甲从轻处罚,对上诉人雷某乙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刑初第121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刑初第121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四、上诉人雷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刘卫鸿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燕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