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芜湖中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中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中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许祚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大连。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永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12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