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罗自强,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