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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左长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左长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99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被告左长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长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5元,由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