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应永良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太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永良,郑建太,郑祖文,吴国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委托代理人:朱胜平。委托代理人:仰长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永良。委托代理人:丰琪。委托代理人:徐艳飞。原审被告:郑建太。原审被告:郑祖文。原审第三人:吴国强。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计2208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