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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与陈英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陈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124号申请人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东配套商业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可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英玲,女,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诉陈英玲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玲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英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贾秋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