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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37号罪犯朱勇,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州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阜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