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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尹树华与张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华,张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尹树华。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娟。原告尹树华与被告张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树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树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25日被告因做手机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用几个月。以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要求被告偿还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玉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张玉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2011年9月25日张玉娟所写欠原告现金100000元的欠条和2012年7月16日原告给被告汇款200000元的工商银行廊坊解放道支行的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娟拖欠原告借款300000元有欠条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娟偿还原告尹树华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张玉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邵政伟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