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峰、刘明因与被上诉人孟素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峰,刘明,孟素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刘圩镇付圩村冯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7********。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明,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刘集村前刘集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素红,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屏山镇武店村孟浅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峰、刘明因与被上诉人孟素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泗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欧阳顺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