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钱毅与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毅,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钱毅,男。委托代理人杨文生。被告程哲,男。原告钱毅诉被告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毅诉称,2011年8月6日被告母亲吕争鸣向原告借款60万元,2012年吕争鸣去世,其子程哲应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期间归还过10万元,也向吕争鸣打了收到条,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6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程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被告母亲吕争鸣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期间吕争鸣归还10万元,原告向吕争鸣打了收到条。2012年吕争鸣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钱毅提供的2011年8月6日借条一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哲的母亲吕争鸣向原告钱毅出具借款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现吕争鸣已死亡,被告程哲作为吕争鸣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母亲吕争鸣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继承母亲吕争鸣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吕争鸣向原告钱毅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钱毅要求的利息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5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吕争鸣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钱毅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钱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程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永革审 判 员 宋 萍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