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红申请执行曾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马红。被执行人曾发军。马红申请执行曾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