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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廷庆诉被告何廷维、被告何宪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庆,何廷维,何宪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599号原告:何廷庆,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曹善勤,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廷维,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宪英,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廷庆诉被告何廷维、被告何宪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廷庆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廷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佳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