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廷庆诉被告何廷维、被告何宪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庆,何廷维,何宪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599号原告:何廷庆,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曹善勤,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廷维,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宪英,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廷庆诉被告何廷维、被告何宪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廷庆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廷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佳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