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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洪利与李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利,李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刘洪利,农民。被告李得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利与被告李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利于2013年10月2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洪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