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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蒋红清、刘爱英与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蓝佩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红清,刘爱英,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蓝佩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号原告蒋红清,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原告刘爱英,女,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辉。被告付昌友,男,1966年12月24日生。被告蓝佩蜞,男,1965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清、刘爱英与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蓝佩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85000元或查封被告付昌友、蓝佩蜞以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位于桂阳县宝山路龙泉小区A栋6-7号门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85000元或查封被告付昌友、蓝佩蜞以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位于桂阳县宝山路龙泉小区A栋6-7号门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