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春红、孙兰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春红、孙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李春红、孙兰春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春红、孙兰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春红、孙兰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