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三原县高渠乡张白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2013)泾检诉字第99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两人自带十字螺丝刀窜至三原县新华书店小区内,将祁浩停放在小区单元楼下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得赃款3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二、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泾阳县永乐镇水校附近,使用自带十字螺丝刀将张麦娟停放在水校对面饭馆门前的一辆爱浪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得赃款3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爱浪牌电动车价值2655元。三、,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并自带十字螺丝刀在泾阳县永乐镇水校附近将刘胜利停放在家中门道处的爱浪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赃款3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被盗爱浪牌电动车价值275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51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胜利、张麦娟、祁浩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共计价值751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至二0一三年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至二0一三年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嘉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