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苏建伟与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伟,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06-2号申请执行人苏建伟。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敬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伟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立泰纸业有限公司、青州市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