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力根、洪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兰,张力根,张尊泰,何英玉,洪范,沈国平,韩志荣,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商初字第200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22-1号。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泰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阳里26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根,总经理。被告张金兰。被告张力根。被告张尊泰。被告何英玉。被告洪范。被告沈国平。被告韩志荣。被告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西潭。法定代表人何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兰、张力根、张尊泰、何英玉、洪范、沈国平、韩志荣、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州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韩志荣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3幢3C房屋中价值45万元部分、被告张金兰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溪花园5幢403房屋中价值15万元部分、被告张力根、张尊泰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教育路555弄57号401房屋中价值30万元部分、冻结被告沈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冻结被告韩志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二、查封登记在被告韩志荣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3幢3C房屋中(所有权证号为01015249)价值人民币45万元部分。三、查封登记在被告张金兰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溪花园5幢403房屋中(所有权证号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0594**号)价值15万元部分。四、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力根、张尊泰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教育路555弄57号401房屋中[所有权证号为沪房地宝字(2006)第034870号]价值30万元部分。五、冻结被告沈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六、冻结被告韩志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一年;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续冻期限为三个月。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