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曾永利、李秀连与吴建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利,李秀连,吴建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曾永利。原告李秀连。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华、张杰。被告吴建丰。委托代理人张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利、李秀连与被告吴建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永利、李秀连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