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月福时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月福时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5273号原告北京月福时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南侧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内F28。法定代表人王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106。负责人高世奕,经理。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孚孺,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月福时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福石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北分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深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深建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深建北分公司的地址在北京市密云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同时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故被告中深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