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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国夫与俞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夫,俞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764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夫,曾用名韩国富。被执行人俞来康。原告韩国夫诉被告俞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俞来康应付原告韩国夫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告俞来康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韩国夫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俞来康名下浙A×××××车辆,因未实际查控车辆而暂无法处置。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俞来康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韩国夫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7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