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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与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陆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钦南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冻结陆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陆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冻结后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XX元到本院账户。二、冻结陆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