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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名称

齐鑫与房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鑫;房忠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齐鑫,男。被告:房忠庆,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房忠庆的鲁××××××号出租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房忠庆的鲁××××××号出租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