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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宏波与王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波,王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陈宏波,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全,男,汉族,原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宏波诉被告王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义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和被告王国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宏波诉称,2010年原告和被告合伙做装修生意,2012年腊月28日,双方对之前的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被告称暂无钱支付,遂出具一张借条,2013年4月12日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之后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月息4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陈宏波当庭变更利息请求,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过的利息表示自愿放弃。王国全承认陈宏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当庭提出反诉,称陈宏波曾向其借款3万元未还,此反诉已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本院认为,被告王国全承认原告陈宏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国全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陈宏波要求被告王国全给付本金1.4万元,法院应予支持。借条上双方约定月息4分,现原告当庭请求变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过利息自愿放弃,这是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国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陈宏波人民币1.4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国全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